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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
发布时间:2023-05-0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补贴对象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登录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社保缴费证明。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助力稳岗扩就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4号)

《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



学生编辑:李明璇

审核:张泽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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